在他指使下,3个人当了虚假债权人,6份假借条出炉……近日,为提起虚假诉讼,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律师高某被慈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个月,这是宁波首个因妨害作证罪而被判刑的律师。
年近六旬的高某在省内某律师事务所执业,从事律师行业已经有20多年。
2009年8月的一天,高某认识了近10年的朋友陈某找到他。
原来,陈某与阿云有债务纠纷,金额达到150万元。2009年8月3日,阿云向慈溪法院起诉,要求陈某归还借款本息合计190万元。两天后,法院根据阿云的财产保全申请,查封了陈某名下的浒山某村3间三层楼房。
高某听了来龙去脉,当即判断,这场官司肯定要败诉的。可他知道,陈某的财产只有被查封的那套房子了,价值200万元左右,如果履行债务,就所剩无几。陈某一时慌了神,问高某有什么办法可以挽回损失。
高某想了个办法,让陈某找几个人虚构债务,上法院起诉他,最好掌握好时机,与阿云起诉的案件一起一并执行,这样按比例分配的话,陈某的损失就少多了。
打官司需要自己出具借条,最关键的还是要找人来告自己。陈某听了高某的话,果然依计行事。他找了朋友施某、孙某商量,两人都答应了。施某不仅同意自己帮忙,还找来朋友阿昌加入。
几个电话,几餐饭,几次见面,在高某的指点下,六份由陈某自己拟定并签名的虚假借条出炉了,总额达到143万元。分别是向施某、阿昌、孙某“借”款40万元、30万元和73万元。
随后,高某出场了,他代表3个“债权人”向慈溪法院起诉,要求陈某归还上述本息。对此,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当日就达成了调解协议。之后,高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,请求法院执行陈某财产。
债权人阿云对凭空多出3个债权人感到蹊跷,于是向法院、检察院反映了此事。慈溪市检察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六份“借条”进行鉴定,证实:这六份借条均不是各自标称时间形成——是6张假借条。
2010年7月,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此案。随后,陈某、施某、孙某、阿昌相继向派出所投案自首。
从公安、检察到法院,高某始终不承认自己授意陈某等作虚假诉讼,他认为,施某、阿昌、孙某3人,自己在接案后才认识,谈不上指使他们作伪证,也没有参与商议。他坚持认为自己只是接到普通的民事案件,按正常的程序办理。
为高某辩护的2名律师也认为:仅凭陈某的供述,就指控高某构成犯罪,证据不足。现有证据证明,所有伪证是陈某制造的,高某并未参与。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过程中,可能会出一些不恰当的点子,在一般情况下,只需承担行政纪律责任,而不是刑事责任。
法院经过审查认为,综合陈某及施某等3位虚假债权人的供述,且供述之间的细节问题均能吻合,结合高某在代理施某等3位虚假债权人的民间借贷案件中种种有违执业规范的行为,足以认定高某明知陈某为了逃避履行债务,仍然积极出谋划策,指使陈某串通他人作伪证,虚构债务进行民事诉讼,后又进行代理,帮助实施虚假诉讼的事实。
高某为了提起虚假诉讼,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书证,骗取了人民法院裁判文书,其行为已符合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。
最终,法院判决高某犯妨害作证罪,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。
指使他人作伪证,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,施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,缓刑一年6个月。
而帮助别人伪造证据的阿昌与孙某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2个月、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。